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苗小字第1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苗小字第1148號原告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長瀨耕一 訴訟代理人 陳振盛
莊友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榮華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13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折合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智揚中華民國108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