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259號上訴人即被告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 吳欣修 訴訟代理人 林清源 律師被上訴人即原告 林曹素貞
林宏沂 李蔡花 李木榮 黃建清 楊明義 姚哲輝 吳忠龍 李淑孋 黃明卿 白金澤 蔣玉明 林燦銘 黃金城 鄭遠龍 李明達 林智豐 黃裕欽 楊玲 陳智盛 買鐘麟 曾文莉 楊珊瑩 毛穎芝 陳祈順 莊郁玟 黃金發 秦祥瀛 楊清柔 曾品淵 周威廷 陳建忠 王浩然 陳麗愛 高明賢 高明華 田孟卿 高明聰 黃月英 黃 蔡美華 林智誠 陳金暖 吳月秀 陳英美 楊華洲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宜財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59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9萬8,5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萬3,32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伊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9日
書記官黃品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