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7年度附民上字第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7年附民上字第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上字第4號上訴人 彭浩銘 訴訟代理人 羅庭章 律師被上訴人 柯柏 寬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智附民字第10號,中華民國106年12月1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甲、被上訴人起訴及主張意旨
壹、上訴人彭浩銘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調偵字第103號偵查卷宗(下稱:「調偵字卷」)起訴書所載之違反著作權法犯行及被控侵權戒指,侵害被上訴人 柯柏寬 如財團法人臺灣經濟科技發展研究院著作權鑑定研究報告書(下稱:「系爭鑑定報告」)第10頁至第18頁所示之 柯基 犬合金戒指、貴賓犬合金戒指、臘腸犬合金戒指(下稱:「系爭 三犬 戒指」)之著作財產權。請審酌上訴人之故意行為、侵害情節與態樣以及商品之零售價格,酌定以新臺幣(下同)500,000元作為損害賠償額,加上被上訴人於刑事偵查程序所支出之鑑定費用80,000元,總計上訴人應賠償580,000元,爰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1項、第3項規定請求給付,另依同法第89條及民法第184條等規定請求回復名譽。
貳、被上訴人於原審聲明
一、上訴人應賠償被上訴人58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上訴人應負擔費用,在個人臉書及臉書社團刊登道歉啟事。
三、第1項聲明,被上訴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等語。
乙、原審判決意旨被上訴人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3項規定,請求上訴人給付6萬元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又上訴人侵害被上訴人著作財產權之範圍為系 爭三犬 戒指之美術著作,並無其他特殊情事足認縱以相當之金錢賠償仍難回復被上訴人之名譽,則上訴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行為既經刑事庭判決有罪,復經判決相當之金錢賠償,應認足以回復被上訴人之名譽,則被上訴人另請求上訴人負擔費用,在個人臉書及臉書社團刊登道歉啟事,即無必要,應予駁回。
丙、上訴人上訴意旨
一、引用刑案證據資料及陳述。
二、聲明︰(一)原判決廢棄;(二)被上訴人第一審之訴駁回;(三)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丁、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壹、按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應以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據,刑事訴訟法第500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之被控侵權戒指侵害其享有著作財產權之系爭三犬戒指美術著作之事實,業據本院認上訴人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
2項之罪,而以本院107年度刑智上訴字第7號刑事判決有罪在案,自應以該案所認定之犯罪事實為本件判決之事實依據。
貳、系爭三犬戒指為美術著作,且有原創性,應受著作權法之保護,而被上訴人為著作財產權人:
一、按「內政部則認『美術著作』係以描繪、著色、書寫、雕刻、塑型等平面或立體之美術技巧表達線條、明暗或形狀等,以美感為特徵而表現思想感情之創作。作品是否為美術著作(包括美術工藝品)須以是否具備美術技巧之表現為要件,如作品非以美術技巧表現思想或感情者,亦即未能表現創作之美術技巧者,尚難認係美術著作。至完全以模具或機械製造之作品緣(應為「原」字之誤)非具備美術技巧之表現,自不屬美術著作。著作人是否自始即以大量生產為目的並非著作權法保護之準據,且與該作品是否屬美術工藝品無關。又所謂思想與表達合併原則,係指思想與概念如僅有一種或有限之表達方式,此時因其他著作人無他種方式,或僅可以極有限方式表達該思想,如著作權法限制該等有限表達方式之使用,將使思想為原著作人所壟斷,該有限之表達即因與思想、概念合併而非著作權保護之標的。惟倘創作者源於相同之觀念,各自使用不同之表達方式,其表達方式並非唯一或極少數,並無有限性表達之情形,在無重製或改作他人著作之情形下,得各自享有原創性及著作權」(本院101年度民公上字第6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最高法院103年度臺上字第1544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查犬類品種即使相同,每隻同種犬之外型仍有重大差異,又即使以同一隻犬為臨摹對象,製造而出之戒指造型,亦會因臨摹之創作人個性、技法、能力不同,而呈現出截然不同之美感表達手法,故系爭三犬戒指雖具實用性,惟其設計內容,乃以色彩、雕刻、塑形等美術技巧表達線條、明暗或形狀,其表達方式並非唯一或極少數,並無有限性表達之情形,係屬以美感為特徵而表現思想感情之美術工藝品,而為美術著作。
二、次按︰「在著作之原件或其已發行之重製物上,或將著作公開發表時,以通常之方法表示著作人之本名或眾所周知之別名者,推定為該著作之著作人」,著作權法第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系爭三犬戒指為被上訴人創作,被上訴人於102年7月25日、103年4月9日、103年6月7日,陸續將其完成之系爭三犬戒指之著作物公開於臉書「KOPOMETAL」粉絲專頁之事實,有被上訴人所提臉書截圖附卷為證(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調偵字第103號卷第12、13頁),故應推定被上訴人為系爭三犬戒指之著作人,且上訴人於上開時點之後,即有接觸系爭三犬戒指之可能性,而不待上訴人所稱之103年7月1日購得系爭三犬戒指之時。
三、被上訴人將系爭三犬戒指量產之重製物,於誠品、Yaci等網路通路及實體店面販售等事實,有被上訴人所提報導(見警卷第30至35頁)、被上訴人之原創作於國際知名之網路通路Yaci上販售之照片及實體店面販售之雜誌介紹(見警卷第38至44頁)、被上訴人舉辦示範講座之相關報導(見警卷第45、46頁)、藝人配戴被上訴人「仿生動物肖像系列」之相關照片(見警卷第47至49頁)、經公證之「KOPOMETAL」網頁(見警卷第50頁)、被上訴人將其完成之臘腸犬等著作物公開登載於「KOPOMETAL」之粉絲專頁上(見警卷第57至64頁)等證據附卷可稽。
四、財團法人臺灣經濟科技發展研究院智慧科學研究所認被上訴人之系爭三犬戒指具有原創性,並符合著作權法規定之要件,而具有著作權,此有系爭鑑定報告(外放,見第60頁)附卷可憑。
五、以上證據互核相符,應認系爭三犬戒指有原創性而得受著作權法保護,且被上訴人為系爭三犬戒指之著作人,因創作而取得其著作財產權。
參、被控侵權戒指,乃抄襲系爭三犬戒指,而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
一、被控侵權戒指與系爭三犬戒指高度實質近似︰本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送請財團法人臺灣經濟科技發展研究院智慧科學研究所鑑定之比對分析如下(見外放系爭鑑定報告第41頁、第46至58頁):
(一)系爭鑑定報告比對分析模式:本案將系爭三犬戒指與被控侵權戒指各部位所呈現之特徵進行比對,以確認系爭三犬戒指與被控侵權戒指是否構成相同或相似。
(二)柯基狗戒指之比對分析:
1、系爭柯基狗戒指著作物特徵說明(A至L):
A:一圓環狀之雕塑,動物身形呈現趴姿。
B:呈現頭尾各置於兩端,前腳與後腳略為錯開而非完全相對。
C:頭的兩旁向前延伸為前腳;前腳呈現略向內縮,腳指有四個。
D:臉頰的兩側以略為圓弧的凸起形成毛皮層疊之感覺,前
方的毛皮在下巴位置處形成V形,與前腳形成一M字形的弧度,後腦處則形成三層倒V形之毛皮。
E:眼睛上方有月牙形的凸起形成眉毛,其中右眉毛上中央處有一凹陷。
F:鼻頭呈現上方為圓形下方為T字形,下方嘴巴呈倒V形,嘴巴兩端之刻紋較大且上揚形成略帶笑容的感覺。
G:著作物耳朵呈現豎起樣,可見其外耳及耳廓之毛皮線條及耳道;其中左耳之外耳廓於靠近耳根處有一凹陷。
H:後腦毛皮層中央處形成背脊,背脊往後延伸形成一尾巴
;背脊兩側向下削形成背部,於右側背部有兩處具有圓弧形之刻痕。
I:由後腦毛皮層向內漸縮形成腰身後漸寬形成臀部,臀部
向後延伸為後腳;其中,臀部中央處形一略呈心形之凹陷,凹陷之中央處有具有X形刻紋的一個圓形凸起,呈肛門的樣態。
J:臀部下方有一橫向之凹陷區隔出後腳,後腳有四個腳指及一個半圓形的肉球;其中右後腳相較於左後腳短。
K:頭部及臀部的裡面呈現向內挖空之樣態,該挖空之形狀略呈葫蘆狀。
L:於內部中央處位置刻有「KOPOMETAL」之字樣。
2、被控侵權柯基狗戒指特徵說明(a至l):
a:一圓環狀之雕塑,動物身形呈現趴姿。
b:呈現頭尾各置於兩端,前腳與後腳呈現相對。
c:頭的兩旁向前延伸為前腳;前腳呈現略向內縮,左前腳的腳指有四個,右前腳較短呈圓形而沒有腳指。
d:臉頰的兩側以略為圓弧的凸起形成毛皮層疊之感覺,前
方的毛皮在下巴位置處形成V形,與前腳形成一M字形的弧度,後腦處則形成三層倒V形之毛皮。
e:眼睛上方有月牙形的凸起形成眉毛,其中右眉毛上中央處有一凹陷,而左眉毛的左側與眼珠連在一起。
f:鼻頭呈現上方為圓形下方為T字形,下方嘴巴呈倒V形,嘴巴兩端之刻紋較大且上揚形成略帶笑容的感覺。
g:著作物耳朵呈現豎起樣,可見其外耳及耳廓之毛皮線條及耳道;其中左耳之外耳廓於靠近耳根處有一凹陷。
h:後腦毛皮層中央處形成背脊,背脊往後延伸形成一尾巴
;背脊兩側向下削形成背部,於右側背部有兩處具有圓弧形之刻痕。
i:由後腦毛皮層向內漸縮形成腰身後漸寬形成臀部,臀部
向後延伸為後腳;其中,臀部中央處形一略呈心形之凹陷。
j:臀部下方有一橫向之凹陷區隔出後腳,後腳有四個腳指及一個半圓形的肉球;其中右後腳相較於左後腳短。
k:頭部及臀部的裡面呈現向內挖空之樣態,該挖空之形狀略呈葫蘆狀。
l:於內部中央處位置刻有「J.L985」之字樣。
3、系爭柯基狗著作物特徵(A至L)與被控侵權柯基狗戒指特徵(a至l)比對結果說明:
(1)A與a之比對:相同。
(2)B與b之比對:被控侵權柯基狗戒指的前腳與後腳呈現相對,而系爭柯基狗著作物的前腳與後腳呈現錯位,兩者構成不相同。
(3)C與c之比對:被控侵權柯基狗戒指的右前腳較短呈圓形而沒有腳指與系爭柯基狗著作物不相同。
(4)D與d之比對:相同。
(5)E與e之比對:相同。
(6)F與f之比對:相同。
(7)G與g之比對:相同。
(8)H與h之比對:相同。
(9)I與i之比對:系爭柯基狗著作物利用於臀部中央處以一具有X形刻紋的圓形凸起,來表現肛門;而被控侵權柯基狗戒指並無此特徵。
(9)J與j之比對:相同。
(10)K與k之比對:相同。
(11)L與l之比對:被控侵權柯基狗戒指與系爭柯基狗著作物所刻的文字並不相同,但兩者仍在相同位置刻字。
(三)貴賓狗戒指之比對分析:
1、系爭貴賓狗戒指著作物特徵說明(A至K):
A:一圓環狀之雕塑,動物身形呈現趴姿。
B:呈現頭尾各置於兩端,前腳與後腳相對應。
C:頭的兩旁向前延伸為前腳,前腳呈圓柱狀。
D:以一圓弧形之凸起表現鼻子及上嘴脣,中央處形成一T形凸起之鼻頭。
E:頭顱整體呈圓形,向下凹陷形成前額及眉骨,下方形成
兩個圓形凹陷,內有一圓形凸起之眼珠,其中右眼珠下方與鼻子連在一起。
F:上嘴脣之下方向內形成三角形之凹陷,中央處形成圓形
凸起成下嘴脣,下嘴脣中央處具有一舌頭形成吐舌狀,該舌頭上具有一刻痕以表現舌正中溝。
G:耳朶呈現水滴狀,耳廓外以曲線表現毛皮,其中左右耳
廓各有四條不規則之曲線,又右耳廓下方耳垂處有一圓形凸起使其與肩膀連在一起。
H:全身表面呈現有不規則之凹凸型態,於後腦兩側及後方
以凹陷表現出後頸及肩膀,肩膀向下延伸為前腳之上肢部。
I:前腳上肢部向內漸縮形成腰身後漸寬形成臀部,臀部向
後延伸為後腳;其中,臀部中央處形一略呈圓形之凸起形成尾巴而後腳呈圓柱狀,其中,左後腳靠內側有一凹陷形成一個缺角。
J:頭部及臀部的裡面呈現向內挖空之樣態,該挖空之形狀略呈水滴狀。
K:於內部中央處位置刻有「KOPOMETAL」之字樣。
2、被控侵權貴賓狗特徵說明(a至j):
a:一圓環狀之雕塑,動物身形呈現趴姿。
b:呈現頭尾各置於兩端,前腳與後腳略為錯開而非完全相對。
c:頭的兩旁向前延伸為前腳,前腳呈圓柱狀。
d:以一圓弧形之凸起表現鼻子及上嘴脣,中央處形成一T形凸起之鼻頭。
e:頭顱整體呈圓形,向下凹陷形成前額及眉骨,下方形成
兩個圓形凹陷,內有一圓形凸起之眼珠,其中右眼珠下方與鼻子連在一起。
f:上嘴脣之下方向內形成三角形之凹陷,中央處形成圓形
凸起成下嘴脣,下嘴脣中央處具有一舌頭形成吐舌狀,該舌頭上具有一刻痕以表現舌正中溝。
g:耳朶呈現水滴狀,耳廓外以曲線表現毛皮,左右耳廓各有四條不規則之曲線。
h:全身表面呈現有不規則之凹凸型態,於後腦兩側及後方
以凹陷表現出後頸及肩膀,肩膀向下延伸為前腳之上肢部。
i:前腳上肢部向內漸縮形成腰身後漸寬形成臀部,臀部向
後延伸為後腳;其中,臀部中央處形一略呈圓形之凸起形成尾巴,而後腳呈圓柱狀,其中,左後腳靠內側有一凹陷形成一個缺角。
j:頭部及臀部的裡面呈現向內挖空之樣態,該挖空之形狀略呈水滴狀。
3、系爭貴賓狗著作物特徵(A至K)與被控侵權貴賓狗戒指特徵(a至j)比對結果說明:
(1)A與a之比對:相同。
(2)B與b之比對:被控侵權貴賓狗戒指的前腳與後腳呈現相錯,而系爭貴賓狗著作物的前腳與後腳呈現相對,兩者構成不相同。
(3)C與c之比對:相同。
(4)D與d之比對:相同。
(5)E與e之比對:相同。
(6)F與f之比對:相同。
(7)G與g之比對:相似,被控侵權貴賓狗戒指的耳朶與系爭貴賓狗著作物皆同樣呈現水滴狀,其中,左右耳廓的不規則曲線不論數量或彎曲樣態皆相同,但被控侵權貴賓狗戒指在右耳廓下方耳垂處並無圓形凸起,故判斷兩者為相似。
(8)H與h之比對:相同。
(9)I與i之比對:相同。
(10)J與j之比對:相同。
(11)K與k之比對:被控侵權貴賓狗戒指無此特徵。
(四)臘腸狗戒指之比對分析:
1、系爭臘腸狗戒指著作物特徵說明(A至K):
A:一圓環狀之雕塑,動物身形呈現趴姿。
B:呈現頭尾各置於兩端,前腳呈現平行,前腳與後腳相對應。
C:頭的兩旁向前延伸為前腳,前腳具有四根腳指,腳掌的裡面有一圓形之凹陷。
D:以鼻樑之中央為基準線,以相對應之放射斜線向外延伸表現毛皮;鼻頭為上方略呈圓形,下方略為T形之凸起。
E:頭顱整體呈圓形,眼睛上方有月牙形的凸起形成眉毛,
下方形成圓形凸起之眼珠,其中右眉眉頭比左眉眉頭高。
F:鼻頭下方有一直線刻痕向下延伸,並向兩側傾斜形成倒
V,分隔出上嘴脣及下嘴脣及下巴,下巴中央處有一三角形之凹陷。
G:耳朶呈現三角形,並呈現貼合臉形的樣態,耳廓以直線
表現毛皮,其中右耳廓靠外側處有一明顯凹陷之刻痕,左耳廓比右耳廓高。
H:於後腦兩側及後方以凹陷表現出後頸及肩膀,肩膀向下延伸為前腳之上肢部。
I:前腳上肢部向內漸縮形成腰身後漸寬形成臀部,臀部向
後延伸為後腳,後腳有四根腳指,於後腳掌的中央處有一圓形之凹陷;其中,臀部中央處形一長條形的尾巴,尾巴高度皆相同,其中,尾巴之呈現向右擺而置於右後腳上。
J:頭部的裡面呈向內挖空之樣態,該挖空之形狀略呈圓形,而於挖空位的右上側有兩個三角形的凸起。
K:於內部中央處位置刻有「KOPOMETAL」之字樣。
2、被控侵權臘腸狗戒指特徵說明(a至k):
a:為一圓環狀之雕塑,動物身形呈現趴姿。
b:呈現頭尾各置於兩端,前腳呈現平行,前腳與後腳相對應。
c:頭的兩旁向前延伸為前腳,前腳具有四根腳指,腳掌的裡面有一圓形之凹陷。
d:以鼻樑之中央為基準線,以相對應之放射斜線向外延伸
表現毛皮;鼻頭為上方略呈方形,下方略為T形之凸起。
e:頭顱整體呈圓形,眼睛上方有月牙形的凸起形成眉毛,
下方形成圓形凸起之眼珠,其中右眉眉頭比左眉眉頭高。
f:鼻頭下方有一直線刻痕向下延伸,並向兩側傾斜形成倒
V,分隔出上嘴脣及下嘴脣及下巴,下巴中央處有一三角形之凹陷。
g:耳朶呈現三角形,並呈現貼合臉形的樣態,耳廓以直線
表現毛皮,其中右耳廓靠外側處有一明顯凹陷之刻痕,左耳廓比右耳廓高。
h:於後腦兩側及後方以凹陷表現出後頸及肩膀,肩膀向下延伸為前腳之上肢部。
i:前腳上肢部向內漸縮形成腰身後漸寬形成臀部,臀部向
後延伸為後腳,後腳有四根腳指,於後腳掌的中央處有一圓形之凹陷;其中,臀部中央處形一長條形的尾巴,尾巴於臀部處較扁平而漸高,其中,尾巴之呈現向右擺而置於右後腳上。
j:頭部的裡面呈向內挖空之樣態,該挖空之形狀略呈圓形。
k:於內部靠近肩膀至中央處位置刻有「J:LXXX*」之字
樣。(*代表無法辨識)
3、系爭臘腸狗戒指著作物特徵(A至K)與被控侵權臘腸狗戒指特徵(a至k)比對結果說明:
(1)A與a之比對:相同。
(2)B與b之比對:相同。
(3)C與c之比對:相同。
(4)D與d之比對:相同。
(5)E與e之比對:被控侵權臘腸狗戒指鼻頭上方為略呈方形,與系爭臘腸狗戒指著作物略呈圓形不相同。
(6)F與f之比對:相同。
(7)G與g之比對:相同。
(8)H與h之比對:相同。
(9)I與i之比對:被控侵權臘腸狗戒指的尾巴於靠近臀部一端呈扁平狀,而系爭臘腸狗戒指著作物的尾巴呈長條狀,兩者並不相同。
(10)J與j之比對:被控侵權臘腸狗戒指雖然同樣呈挖空之圓形,但並無系爭臘腸狗戒指著作物右上側具有兩個三角形凸起之特徵。
(11)K與k之比對:被控侵權臘腸狗戒指刻字位置與型態與系爭臘腸狗戒指著作物不同。
(五)綜上所述,被控侵權戒指,無論就質或量而言,均屬高度實質近似,若非接觸抄襲,何以致之?是上訴人以被控侵權戒指重製系爭三犬戒指之事實,顯堪認定。
(六)上訴人陳稱:當初購買純粹就是因為覺得跟自己的作品很像要拿回去比對,後來經過比對,覺得細節有許多差異,所以才安心地把自己的作品放上網路等語(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4年度警聲搜字第1149號偵查卷(下稱︰「警聲搜卷」)第41頁)。另上訴人於本院107年度刑智上訴字第7號刑事案件之原審審判程序陳稱:「(審判長問:
(提示警卷第14頁反面並告以要旨)你在警詢稱,為何要到臺北車站的微風廣場購買告訴人四支戒指商品,你說要比對與自己作品的差異性,為何要比對?)答:是。當時我是第一次看到有人與我作品非常相似,當時我還沒有發表任何商品,所以我才基於好奇、比較方式而購買。(審判長問:你看到告訴人製作的商品時跟你製作的非常類似,沒有嚇一跳?)答:當時我也有嚇一跳,所以我才購買,因為我也會發表,擔心會有侵權的問題」(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智訴字第4號刑事卷(下稱︰「刑事原審卷」)第155頁正面)。上訴人既自承︰「當初購買純粹就是因為覺得跟自己的作品很像」、「我看到告訴人製作的商品時跟我製作的非常類似」等語,可證以販賣銀飾配件為業之上訴人,業已自認被控侵權戒指與系爭三犬戒指非常近似,況一般理性大眾之整體觀念與感覺亦當如是,益徵被控侵權戒指與系爭三犬戒指高度實質近似,故上訴人重製系爭三犬戒指之事實,顯堪認定。
二、上訴人具合理機會接觸系爭三犬戒指︰
(一)按「法院於認定有無侵害著作權之事實時,應審酌一切相關情狀,就認定著作權侵害的二個要件,即所謂接觸及實質相似為審慎調查審酌。接觸分為直接接觸與間接接觸兩者態樣,間接接觸係指於合理之情況下,行為人具有合理機會接觸著作物,均屬間接接觸之範疇。諸如著作物已行銷於市面或公眾得於販賣同種類之商店買得該著作,被告得以輕易取得;或著作物有相當程度之廣告或知名度等情事。實質相似者,其包含量之相似與質之相似,此為客觀要件。…查兩類產品屬同種類飲品,具有競爭關係,系爭產品一、二上市時必會先就市場相同產品進行市場調查,是上訴人自有合理機會接觸系爭著作一、二,依社會一般通念,上訴人實無可能從未接觸系爭著作一、二,亦不因上訴人係委託第三人設計,即有所影響,上訴人已成立間接接觸」(最高法院103年度臺上字第1544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是若兩造就同類商品具競爭關係,依一般社會通念,實無可能從未接觸請求權人之系爭著作者,即屬間接接觸。
(二)查系爭三犬戒指為被上訴人創作,被上訴人於102年7月25日、103年4月9日、103年6月7日,陸續將其完成之系爭三犬戒指之著作物公開於臉書「KOPOMETAL」粉絲專頁,已如前述,故上訴人於上開時點之後,即有合理機會接觸系爭三犬戒指。
(三)被上訴人為知名銀飾手工創作家,其行銷通路擴及海內外、包括網路、實體通路店面(見警卷第30至50頁),並將系爭三犬戒指量產之重製物於國際知名之網路通路Yaci或誠品店面販售(見警卷第38至44頁);而上訴人之職業,則係銀飾礦物古董珠寶買賣(見警卷第10頁上訴人訊問筆錄、見刑事原審卷第55頁正面、背面),且有在網路露天拍賣帳號0000000販賣銀飾礦石及珠寶工藝品(見警卷第14頁上訴人訊問筆錄、第127頁)。上訴人陳稱︰其每週
六、日兩天都會在臺北建國玉市擺攤,去的時候,都住在華陰街、太原路口的獅城旅館,是常客,其所販賣的是銀飾、礦物、珠寶、工藝品、古董(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04年度偵字第854號偵查卷宗(下稱︰「偵字卷」)第
7頁背面、第8頁正面)。此外,上訴人早於102年8月13日起,即有以動物戒指之作品於其個人§Secret│飾品金工坊臉書粉絲團予以行銷、販售(見刑事原審卷第60至71頁)。以上證據,均可證兩造均從事銀飾配件等買賣,且上訴人早於102年8月13日起,即於個人臉書粉絲團販賣、行銷動物戒指,足徵兩造具同業競爭關係,尤其銀飾配件為時尚產業,業者對於流行風向,自須保持敏感,故對同業推出之作品必會加以留意關注,又被上訴人既為國內知名銀飾手工創作家,上訴人尚難諉為不知,故上訴人自有合理機會接觸系爭三犬戒指之設計。
(四)上訴人提出其於103年7月7、10日於其個人§Secret│飾品金工坊臉書粉絲團網頁張貼其鑄造被控侵權三犬戒指之製程,用以證明其有能力完成被控侵權三犬戒指等文(見警聲搜卷第40、41頁)。另上訴人於106年8月1日刑事原審之審判程序辯稱:「三犬雕模完畢的時間我不確定,因為三犬製模非為委外,是我獨自以土法煉鋼的方式完成。(審判長問:你其他有販賣的銀飾是否有委外製模?)答:大部分都有。(審判長問:為何本案三犬銀飾不委外製模?)答:當時我居住於老家埔里,我想以老家現有的設備、鑄模的設備是否可以完成,而我也失敗相當多次才成功」(見刑事原審卷第154頁背面)。惟查︰上訴人以臉書於103年7月5日與網友「0000-000000」間對話略以:「0000-000000:『你仿柯柏的東西喔。是的話快去道歉。你是自己做的快去證明給人家看啦』;上訴人問:『我這一隻要2500他是賣多少?……如何證明?』;0000-000000答:『不然會越鬧越大。拍照蠟雕過程之類的。』;上訴人回:『我不會拍!我明天去找律師詢問一下!…』」(見偵字卷第73至78頁)。可知當網友「0000-0
00000」詢及如何製作及證明時,上訴人第一時間回答:明天去找律師詢問一下等語。倘被控侵權戒指確係上訴人在未抄襲系爭三犬戒指情形下所獨立創作者,且果上訴人上開所辯之利用其老家設備、鑄模以土法煉鋼方式且失敗相當多次始完成,則上訴人理應可將其鑄造方法及失敗多次之親身經歷,當下直接回覆給該網友「0000-000000」,而非第一時間回答再找律師詢問如何證明等語。
(五)上訴人於103年7月7、10日所張貼其鑄造被控侵權戒指之製程方法,僅涉及抽象、籠統的製程說明(見警聲搜卷第40、41頁),並未揭露被控侵權戒指之毛髮特徵、身型比例、表情(如貴賓狗皆作成吐舌狀)及五官肌肉線條等具體特徵之具體創作說明。又上訴人雖提出製程照片,惟該製程照片之動物戒指臉部輪廓、五官、毛髮特徵等皆相當模糊,此與被控侵權戒指之毛髮特徵、身型比例、表情(如貴賓狗皆作成吐舌狀)及五官肌肉線條整體特徵相比較,差異甚大,故均不足以證明上訴人係獨立創作被控侵權戒指。
(六)因系爭三犬戒指經被上訴人分別於102年7月25日、103年4月9日、103年6月7日公開於其臉書「KOPOMETAL」粉絲專頁,已如前述,故上訴人於上開時點之後,即有合理機會或可能見聞系爭三犬戒指之著作並加以重製,因此上訴人辯稱:其於103年7月1日在微風臺北車站火柴邦購買系爭三犬戒指,乃第一次看到系爭三犬戒指云云,尚非可採,是上訴人縱確於103年7月1日購買系爭三犬戒指,亦僅係為將來可能發生訴訟之辯詞進行鋪陳。
(七)由上述可知︰上訴人具合理機會接觸系爭三犬戒指,且上訴人所提獨立創作之證據尚非可採,係屬飾卸之詞。
三、由上述可知︰被控侵權戒指具有與系爭三犬戒指多數相同之雕刻特徵(例如柯基狗的右眉毛中央處具有凹陷、貴賓狗的左後腳具有一缺角等),即使以真犬為臨摹對象,仍會因被上訴人與上訴人之個性、技法與能力不同,而呈現出截然不同之美感表達手法,在表達方式並非唯一或極少數之情形下,縱使直接對照系爭三犬戒指或照片臨摹出具有前述完全相同刻紋特徵之機率,微乎其微,因此被控侵權戒指確實抄襲而重製系爭三犬戒指無誤,兩者整體觀念及感覺,應認已達高度實質近似之程度,且該高度實質近似,係因巧合而非上訴人刻意重製之機率,微乎其微,是上訴人故意重製系爭三犬戒指之事實,顯堪認定。
四、由於上訴人尚非必然係以翻模方式重製,而不無可能係以直接臨摹系爭三犬戒指之方式或其他方式加以重製,因此系爭三犬戒指與被控侵權戒指,或有些許差異,因此上訴人是否有足夠時間翻模重製,尚非重要。況證人 莊福春 已於原審結證略以:系爭三犬戒指一起壓模、翻模,約4小時;如果被告禮拜三將蠟件送到伊工廠,要拿到銀製品,通常是在禮拜四下午拿得到等語(見刑事原審卷第157、158、167頁),故上訴人若確於所辯稱之103年7月1日第一次看到系爭三犬戒指並加以翻模重製,並於所辯稱之103年7月5日公開發表,尚非不可能,是上訴人辯稱:其於103年7月1日購得系爭三犬後,並無足夠時間重製云云,亦非可採。
五、上訴人是否有自行創作設計被控侵權戒指之能力,與其是否確實擅自重製系爭三犬戒指,並無必然關係,上訴人抄襲而重製系爭三犬戒指,得以節省自行創作設計被控侵權戒指之勞力、時間、費用,故尚難因上訴人或可能具自行創作設計被控侵權戒指之能力,即斷認上訴人必非擅自重製系爭三犬戒指。
肆、綜上所述,系爭三犬戒指為美術著作,且有原創性,應受著作權法之保護,而被上訴人為著作財產權人,且被控侵權戒指與系爭三犬戒指高度實質近似,上訴人亦具合理機會接觸系爭三犬戒指,故被控侵權戒指乃抄襲系爭三犬戒指。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著作權法第8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上訴人縱無故意,亦有過失。上訴人既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被上訴人系爭三犬戒指之著作財產權,自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伍、損害賠償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損害賠償,被害人得依下列規定擇一請求:一、依民法第216條之規定請求。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其行使權利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行使同一權利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害。二、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但侵害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必要費用時,以其侵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為其所得利益」、「依前項規定,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新臺幣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著作權法第88條第1項前段、第
2項、第3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被害人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3項規定請求損害賠償,應以實際損害額不易證明為其要件,且法院酌定賠償額,亦應按侵害之情節定之(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375號、第1552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二、查上訴人於103年7月4日前某日,迄103年7月5日經被上訴人發覺時止,不法侵害系爭三犬戒指之著作財產權,並以暱稱「BlackPeng」在名稱為「§Secret│飾品金工坊」之公開臉書社團張貼其所重製之被控侵權戒指照片,散布而供不特定多數人瀏覽及訂製下單,足見上訴人侵害被上訴人著作財產權之狀態浮動,不易確定,被上訴人確有難以證明實際損害額之情事。爰審酌上訴人於臉書上自稱被控侵權戒指1隻賣2,500元等語,此有上訴人與網友間對話之翻拍畫面(見偵字卷第77、78頁)可憑,且銷售對象為不特定人,較之大量重製後販賣予下游業者,情節尚屬輕微,以及兩造之經濟地位等一切情狀,認原審酌定系爭三犬戒指每一戒指之著作損害賠償額為2萬元,並以上訴人侵害系爭三犬戒指即 柯基犬 合金戒指、貴賓犬合金戒指、臘腸犬合金戒指3種美術著作,而認上訴人應賠償6萬元及利息,洵屬合法適當。上訴人就此部分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陸、本件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法無庸繳納裁判費,且訴訟程序中,兩造並無其他訴訟費用之支出,爰不另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附此敘明。
柒、本件為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暨兩造其餘爭點、陳述及所提其他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於判決之結果無影響,自無庸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12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汪漢卿
法官黃珮茹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7月18日
書記官劉筱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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