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08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08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086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世貿國際商旅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王惠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美芬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應給付新臺幣9,672元之計算式,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催告存證信函之收件回執。
三、債務人黃美芬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中華民國104年10月12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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