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3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367號原告 施惠芬 被告 王淑惠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340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施惠芬對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340號,被告王淑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正雄
法官陳威憲法官洪舒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
書記官王嘉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