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4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4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425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三軍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法定代理人 張芳維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 高羽宣高勝雄 之繼承人、 高得耀 即高勝雄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係主張被繼承人高勝雄積欠醫療費,應由債務人於繼承高勝雄之遺產範圍內連帶清償,惟查債務人均已聲請拋棄繼承,並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3日准予備查,債權人對債務人之請求即無理由。依首開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11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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