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保險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保險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確認保險契約解約金債權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保險字第97號原告鴻漢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景南 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宏圖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保險契約解約金債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7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可考,是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3月1日
書記官黃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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