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5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570號債權人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代理人 郭書妤 債務人 謝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壹仟伍佰伍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參仟玖佰捌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3月17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