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萬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仲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拾萬伍仟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陸佰陸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
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洪純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梁華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