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更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消債更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更字第169號聲請人 蕭惠心 訴訟代理人 黃馥瑤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台幣(下同)一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復為同條第3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美利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1月28日
書記官黃亭嘉附表:
一、應於5日內預納郵務送達費1,150元,如逾期未繳,則駁回更生之聲請。【郵務送達費部分,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5人×10份×43元-1,000元=1,150元】。又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
二、債權人清冊部分:
(一)依聲請人提出之聲證5「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保險費暨滯納金繳款單」,記載單位名稱為「順豪企業有限公司」,另依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文(調解卷第79頁),聲請人為「順豪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係「順豪企業有限公司」積欠保險費、滯納金及墊償提繳費未繳,並非屬聲請人自然人債務。請就債權人清冊所載積欠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欠繳勞保費129,573元陳報是否仍提列為聲請人之債權人。
三、勞保、國稅資料部分:
(一)請提出聲請人之受扶養人即聲請人前婆婆、前夫之弟弟最近一個月內申請之110、111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與最近一個月申請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二)請提出聲請人之受扶養人即聲請人女兒、前婆婆、前夫之弟弟之勞保職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明細,若已符合領取老年年金,則領取之金額為何?若未投保勞保,亦請以書面陳報之。
四、財產方面:請提出聲請人名下所有之汽、機車行照影本,並陳報該車輛之二手市值約為何。若無,亦請以書面陳報之。
五、收入方面:
(一)請陳報聲請人於財產及狀況說明書、三、聲請前兩年內收入之表格內所填載於偕同幼兒園、協同補習班等收入資料(記載交易明細表上標註...,但未見所稱之交易明細表)。並並陳報聲請人於種子幼兒園之8月、10月、11月薪資單。
(二)另請陳報,聲請人除上開工作收入外,是否有其他兼職收入?如有,請一併陳報並提出收入證明,若無,亦請說明之。
(三)聲請人最近5年內所從事之工作為何?所得為何?
六、補助部分:請陳報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即聲請人女兒、前婆婆、前夫之弟弟,目前有無領取任何政府補助金?(如:低收入戶、教育補助、殘障津貼、交通補助、失業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如有,請陳報領取之期間、數額,並提出領取補助金或福利津貼之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如無,亦請書面說明之。
七、請提出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即聲請人女兒、前婆婆、前夫之弟弟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自民國110年11月9日起迄今之交易明細;如無法補登,仍應提供存摺封面及餘額內頁影本)。
八、請陳報聲請人有無投保任何商業保險契約(含以本人、父母、子女為被保險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若有,請敘明保險公司名稱、地址、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及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或其他相關文件。如有以該等保單質借,應提出質借之金額及還款紀錄、目前尚餘借款金額等證明文件【請自行向保險公司申請,勿要求本院行文】。若無任何相關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並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
九、請陳報有無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等資料並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如有股票則請一併陳報發行公司之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處所在地;若無任何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十、每月生活必要支出及依法受債務人扶養之人部分:
(一)請就所提列女兒扶養費,每月12,000元部分,提出扶養費數額之計算方式,並陳報女兒是否有其他打工之支出補貼。
(二)請就所提列前婆婆與前夫之弟弟扶養費,每人每月各2,000元,提出扶養費數額之計算方式,並陳報:①依聲請人提出之戶謄,聲請人已與配偶離婚,則聲請人對其等2人仍負有第一順位、第三順位扶養義務之依據為何。②其他扶養義務人義務人之戶籍謄本與職業、所得等資料。③扶養費由其他具有法定扶養義務之人負擔之數額為何?不足部分而需由聲請人分擔之數額為何?④聲請人前夫之弟弟身體不好不能長期工作需他人扶養之相關證據。
、請陳報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即至112年11月18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請陳報: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內有無任何無償行為,有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聲請前2年內有無任何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係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且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聲請人有無雙務契約尚未履行。(倘有,該契約成立生效之時間、相對人、履行期間與契約內容)
、請提出更生償還計劃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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