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4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費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483號上訴人即原告 楊詠帆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李淑 如間請求返還代墊費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7月1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係屬財產權涉訟案件,上訴人上訴之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77,57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上訴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993(貳萬壹仟玖佰玖拾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7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26日
書記官賴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