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補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雄補字第一二號
  原   告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同右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朱昱維 即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朱昱維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萬肆仟參佰伍拾貳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
   貳仟貳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
   壹仟貳佰壹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吳志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  日
                   書記官 吳韻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