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07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炳坤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2年度毒偵字第259號),本院於102年5月1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102年度訴字第407號判決事實欄所載被告黃炳坤施用本件毒品之年度及理由欄內被告為警所採尿之年度,均誤載為「101年」,均更正為「102年」。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院102年度訴字第407號判決事實欄所載被告施用本件毒品之年度及理由欄內被告為警所採尿之年度,均誤載為「
101年」,均更正為「102年」。爰依上開說明裁定更正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1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潘怡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2年8月13日
書記官黃麗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