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46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46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34624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主民 非訟代理人 施舜智 債務人 陳夏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參仟貳佰壹拾陸元,及其中捌萬壹仟零陸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8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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