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簡上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簡上字第48號上訴人 陳櫻桃 訴訟代理人 王瀚興 律師被上訴人 陳銘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13年5月29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民事庭第8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由
一、按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2年12月26日,經受命法官告知當事人準備程序終結,並記載於當日準備程序筆錄。惟本件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故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昆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3日
書記官劉佩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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