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竹簡字第5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竹簡字第5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竹簡字第548號原告江山朵夫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范騰翰 被告日新開發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志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具體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本院於民國
109年10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正,前開裁定於109年10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原告迄今均未補正,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6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邱玉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6日
書記官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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