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7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3701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陳建亨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於請求原因事實欄第二行繕打「截至民國106年11月9日止未受償之利息...」,並於請求標的金額欄請求自民國106年11月10日起算利息,其所繕打之日期均未到期,請具狀釋明請求未到期之利息依據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俾供本院審核。若有誤繕,則請更正,並請提出更正後之支付命令繕本7件。
二、請提出債務人陳建亨(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6年5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