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316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316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31606號聲請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許惠琴朱秀瓊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朱秀瓊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因聲請人無提供身分證字號,故本院無從以戶政系統查詢)。
二、請具狀陳明正確之發票金額為何?(經核,聲請人112年12月22日民事本票裁定聲請狀記載之發票金額與所提之本票影本不符,未臻明確,故有補正之必要)。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