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聲字第4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履行契約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493號聲請人 鄭佳美 上列聲請人因與 陳玉華 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356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叁萬元。
中華民國107年5月3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劉靜嫻
法官林恩山法官吳光釗法官楊絮雲法官高金枝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