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再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再字第8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等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對中華民國97年2月22日本院97年度再易字第13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徵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即認再審聲請聲以;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3月13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沈方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13日
書記官明祖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