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5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3574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東章一 債務人 郭朱玉妹 (即 郭見得 之繼承人)債務人 郭光榮 (即郭見得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郭見得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拾陸萬柒仟叁佰貳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叁萬捌仟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收新台幣壹仟元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月2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