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7年度士簡字第480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士簡字第48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
緝字第13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
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之記載。
二、被告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爰
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予以減刑。又本件被告
雖於96年10月19日經檢察官通緝,然係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
刑條例施行後始為之通緝,不受上揭減刑條例第5條規定不
得減刑之限制(法院辦理96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9點
第1項),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41條
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
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5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蔡文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5  日
              書記官 陳麗如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
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
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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