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17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17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1785號聲請人 周家弘 上列聲請人周家弘因與相對人 黃政傑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周家弘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所載相對人黃政傑之身分證字號,與本票上所載不同,請確認相對人黃政傑之身分證字號;如聲請狀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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