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9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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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5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59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葉名軒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名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名軒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00年1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核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2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余銘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2月2日
書記官黃麗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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