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審訴字第179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審訴字第179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毒偵字第36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逕行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以: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7年度聲字第130號裁定應送觀察、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因有繼續施用傾向,復經該院以98年度毒聲字第62號裁定送強制戒治,甫於民國98年9月17日戒治期滿出監。猶不思悔改,復於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之99年5月29日為警採尿時回溯26小時內之某時,在臺灣地區某處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嗣為警於99年5月29日晚上6時20分許,在桃園縣○○鄉○○村○○道路盤查,經甲○○同意採集尿液,送驗結果發現呈鴉片類陽性反應,而悉上情,因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條第10條第1項之罪。
三、經查,被告甲○○已於99年9月17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桃園縣楊梅市戶政事務所99年10月8日桃楊戶字第0990006094號函暨所附甲○○之死亡登記申請書、死亡證明書各1份在卷可稽。被告既已死亡,揆諸前揭法規,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刑事庭法官潘怡華
法官鍾雅蘭法官許曉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林宜亭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