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04號聲請人乙○○
號相對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鈞院95年度簡上字第32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該案件之受命法官林翠華法官與原審之林俊廷法官為夫妻關係,恐因此而有先入為主之見,致有偏頗之虞,誠難期待為客觀之裁判,為此聲請法官迴避等語。
二、按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所謂足認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之情形,係指法官於訴訟之結果有利害關係或於當事人有親交嫌怨等客觀事實,足使人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而言。且依同法第34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雖主張本案之受命法官與原審之法官為夫妻關係,因認本案之受命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然綜觀其聲請狀內,並未提出任何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聲請人主張本案之受命法官就系爭事件有何足使人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等客觀事實,是其聲請法官迴避,自無從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2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審判長法官楊麗秋
法官辜漢忠法官鄭貽馨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9月25日
書記官陳蒼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