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法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修改捐助章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法字第42號聲請人 林秀芳 (即桃園縣私立新興高級中學董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修改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桃園縣私立新興高級中學捐助章程第二條、第七條至第三十一條准予變更如附表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另依上開規定聲請為章程、組織變更者,應以原章程所定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有為維持財團目的、保存財團財產而有變更財團組織之必要者為限,至非屬上述事項之更異,除財團法人本身於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後,逕行辦理章程變更登記外,並無聲請法院為裁定之餘地。
二、聲請意旨略以:緣桃園縣私立新興高級中學(下稱:新興高中)為配合「私立學校法」修訂而修正捐助章程,爰依法聲請本院准予變更等語,並提出教育部核定函、新興學校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核定本)、新興高中董事會議紀錄、臺灣省桃園縣私立新興高級中學董事會捐助章程(舊條文)、新舊條文對照表等件影本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所聲請准予變更新興高中捐助章程第2條、第7條至第31條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所示部分,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此部分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至聲請人聲請就上開捐助章程名稱、章次、節次及關於第1、3條財團法人名稱、設立目的、辦學理念、第4條財團法人事務所地址變更、第5條財團法人財產金額,及第6、32、33條等部分,僅係酌作文字修正,或增訂章名、節名,或新增、變更法律適用及施行程序,並非屬捐助章程所訂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之情形,揆諸首揭說明,逕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辦理章程變更登記即可,無庸聲請本院裁定准許,其此部分聲請,於法未合,不應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魏于傑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附表:
┌─────────────────────────────────┐│99年度法字第42號││桃園縣私立新興高級中學捐助章程條文修正對照表│├────────────────┬────────────────┤│修正條文│原條文│├────────────────┼────────────────┤│第二條│(原第二條)││本法人事務所設於桃園縣八德市茄苳│本財團法人事務所設於桃園縣八德市○○里○○路五百六十三號,並得經教育│茄苳里永豐路五六三號。││部之許可,於適當地點設立分事務所│││。││├────────────────┼────────────────┤│第七條│(原第四條)││本法人董事會董事之總額為九人;│本財團法人置董事九人組織董事會,││董事長一人,由當屆董事互選之;董│集體行使職權,並推選董事長,對外││事長對外代表本法人。│代表法人,董事會之職權依私立學校││董事每屆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法及其施行細則暨本校董事會組織章││。創辦人為當然董事,不經選舉而連│程之規定││任。│││董事須認同本法人設立目的及辦學│││理念。除當然董事外,董事候選人並│││須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熱心教育事業並具貢獻之國內外│││人士。│││二、曾任公私立學校校長、學校法人│││創辦人、董事長、董事或監察人│││。││├────────────────┼────────────────┤│第八條│(新增條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董事候選│││人:│││一、曾任私立學校法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八日修正生效前已設立│││之財團法人私立學校(以下簡稱│││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董事長、董│││事,或修正生效後學校財團法人│││董事長、董事、監察人,或私立│││學校校長,利用職務上機會犯罪│││,經判刑確定或經依法解職或免│││職。│││二、曾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刑之宣告│││,服刑期滿,尚未逾三年。│││三、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四、無行為能力者或限制行為能力。│││本法人所設學校學生不得充任本法人│││之董事。││├────────────────┼────────────────┤│第九條│(新增條文)││本法人第一屆董事,由創辦人依本│││章程所定董事總額遴選適當人員,檢│││附願任董事同意書及相關文件,報教│││育部核定後聘任之。│││第二屆起各屆董事改選時,除依法│││令或本章程規定不具董事資格者外,│││現任董事得為下屆董事之候選人,依│││本章程所定董事總額加推三分之一以│││上適當人員為下屆董事候選人,並列│││明於候選人名單後,由現任董事從候│││選人中選出足額之下屆董事。│││前項董事之候選人應預先出具願任│││同意書,始得列入候選人名單;董事│││於當選後教育部核定前,因死亡、撤│││銷同意或其他事由不能擔任下屆董事│││者,視為任期中出缺,董事會應辦理│││董事補選。依私立學校法補選之董事│││候選人,亦同。││├────────────────┼────────────────┤│第十條│(原第五條)││董事長、董事有私立學校法第二十│本財團法人董事之期、選聘、解聘、││四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當然解│補選及董事會議等事項,悉依照私立││任;其當然解任之生效日期,依私立│學校法及其施行細則有關之規定。││學校法施行細則第二十條第一項之規│(原第十條)││定。│本財團法人董事之任期、選聘、解聘││董事長、董事有私立學校法第二十│、改選、補選及董事會會議等項,於││四條第三項情事時,其職務當然停止│本章程所未規定者,悉依私立學校法││;其當然停職之生效日期,依私立學│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辦理。││校法施行細則第二十條第二項之規定│││。│││董事長、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由本法人董事會予以解職或解聘:│││一、董事長、董事任職期間,因故不│││能履行董事長、董事職務。│││二、董事長、董事任職期間,因個人│││行為影響本法人聲譽。│││前項解職、解聘事項之決議,應有│││董事總額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並應│││自解職、解聘決議之日起十日內,以│││可供存證查核信件通知該董事長解職│││、董事解聘事由及生效日期,並檢附│││該次董事會議紀錄。││├────────────────┼────────────────┤│第十一條│(新增條文)││董事長、董事於任期中出缺時,董│││事會應於其出缺後一個月內,推選董│││事長或補選董事。創辦人喪失其當然│││董事資格或於任期中因本捐助章程之│││修訂,增加董事名額後之缺額時,亦│││同。│││依法補選之董事,補足原任者之任│││期。但創辦人喪失其當然董事資格或│││於任期中因本捐助章程之修訂,增加│││董事名額後之缺額時,其補選董事之│││任期以補足當屆董事之任期為限。││├────────────────┼────────────────┤│第十二條│(新增條文)││董事會得置秘書一人,辦事員一人至│││三人,辦理日常事務及會議紀錄之整│││理。││├────────────────┼────────────────┤│第十三條│(原第十一條)││董事會之職權如下:│董事會之職權如下:││一、捐助章程之變更。│一、董事之選聘及解聘。││二、董事之選聘及解聘。│二、校長之選聘及解聘。││三、董事長之推選及解職。│三、校務計劃及報告之審核。││四、監察人之選聘及解聘。│四、經費之籌劃。││五、校長之選聘、監督、考核及解聘│五、預算及決算之審核。││。│六、基金之管理。││六、依私立學校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七、財務之監察。││及第三項規定,為有助增加本法│八、董事會組織章程之修訂及學校組││人所設學校財源之投資。│織規程草案之審議。││七、依私立學校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九、依私立學校法所定其他有關董事││規定,為不動產之處分、設定負│之職權。││擔、購置或出租。│││八、依私立學校法第五十條規定,為│││學校附屬機構之設立。│││九、本法人所設學校之籌設、停辦、│││改制、合併、解散,或改辦理其│││他教育、文化或社會福利事業,│││或聲請本法人破產之決定。│││十、校務報告、校務計畫、重要規章│││之審核及執行之監督。│││十一、經費之籌措及運用。│││十二、本法人及所設學校預算及決算│││之審核。│││十三、財團法人變更登記資料之審核│││。│││十四、本法人設立基金之管理。│││十五、所設學校基金管理之監督。│││十六、財務行政之監督。││├────────────────┼────────────────┤│第十四條│(新增條文)││本法人董事會決議之重要事項,指依│││私立學校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所列各款及下列事項:│││一、捐助章程之變更。│││二、監察人之選聘及解聘。│││三、依私立學校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為有助增加本法│││人所設學校財源之投資。│││四、依私立學校法第五十條規定,為│││學校附屬機構之設立。│││五、本法人所設學校之籌設、停辦、│││改制、合併、解散,或改辦理其│││他教育、文化或社會福利事業,│││或聲請本法人破產之決定。││├────────────────┼────────────────┤│第十五條│(新增條文)││董事會議每學期至少舉行一次,開│││會通知應以可供存證查核之方式,於│││會議十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董事長召集董事會議,並為會議主│││席。董事長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或擔任│││主席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為會│││議主席。│││經現任董事二人以上,以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董事│││會議時,董事長應自受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召集之;逾期不為召集時,由│││請求之董事報經教育部許可後,自行│││召集之。││├────────────────┼────────────────┤│第十六條│(新增條文)││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但因故無法親自到場時,│││得以視訊會議方式為之,並應全程錄│││音、錄影存證並載明於會議紀錄,妥│││善永久保存。││├────────────────┼────────────────┤│第十七條│(新增條文)││第十四條所列重要事項之討論,應│││於會議十日前,以可供存證查核之方│││式,將議程通知各董事。│││前項所定會議十日前,指開會通知│││單發文日之次日起算至開會當日前一│││日止,至少滿九日。│││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第一│││項所定連續召集三次董事會議,每次│││會議間隔之一定期間,至少十五日。││├────────────────┼────────────────┤│第十八條│(新增條文)││董事會之決議,應有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董事會為第十四條所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董事總額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行之。│││董事會為第十三條第二款至第五款│││所列事項之決議時,應以投票方式行│││之,並經出席者當場將票全數封緘後│││簽名永久保存,其表決結果並應載明│││於會議紀錄。││├────────────────┼────────────────┤│第十九條│(新增條文)││董事會議紀錄應由會議主席及記錄│││人員簽名,並於會後十日內,將會議│││紀錄分送各董事、監察人及其他列席│││人員,並依法令規定送教育部。│││董事會議紀錄應列入本法人重要檔│││案,於本法人存續期間,永久保存於│││本法人主事務所。││├────────────────┼────────────────┤│第二十條│(新增條文)││本法人置監察人一人,任期四年。│││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為本法人監│││察人之候選人:│││一、曾任公私立學校校長、學校或本│││法人創辦人、董事長、董事或監│││察人,具有四年以上辦學經驗者│││。│││二、曾任中等學校以上會計相關人員│││或商科教師五年以上資歷者。│││三、國內外經濟、會計相關科系大學│││畢業,並有五年以上相關實務經│││驗者。││├────────────────┼────────────────┤│第二十一條│(新增條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監察人之│││候選人:│││一、曾任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董事長、│││董事,或學校財團法人董事長、│││董事、監察人,或私立學校校長│││,利用職務上機會犯罪,經判刑│││確定或經依法解職或免職。│││二、曾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刑之宣告│││,服刑期滿,尚未逾三年。│││三、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四、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監察人之遴選,由董事會成立提名委│││員會提出監察人候選人,經董事會決│││議,報教育部核定後,聘任之。││├────────────────┼────────────────┤│第二十二條│(新增條文)││監察人職權如下:│││一、財務之監察。│││二、財務帳冊、文件及財產資料之監│││察。│││三、決算報告之監察。│││四、依私立學校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為學校法人解散清算期內│││財務報表及各項簿冊之審查。││├────────────────┼────────────────┤│第二十三條│(新增條文)││監察人有私立學校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當然解任;有│││同條第三項情事時,其職務當然停止│││。│││監察人在任期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由本法人董事會予以解聘:│││一、具有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列情形│││之一。│││二、有事實足以證明其從事或涉及不│││誠信、不正當之活動,或有妨礙│││公務、違反法令規定且情節重大│││。│││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任│││職本法人或所設學校。│││監察人有前項情形之一,經本法人│││董事會決議解聘時,本法人應自解聘│││決議之日起十日內,以可供存證查核│││信件通知該監察人解聘事由及生效日│││期,並檢附該次董事會議紀錄。││├────────────────┼────────────────┤│第二十四條│(新增條文)││校長之選聘、監督、考核及解聘事│││項與程序,應由董事會依私立學校法│││及相關法律規定訂定辦法,經董事會│││議通過後,施行之。│││校長之聘任契約,應由本法人及當│││事人以書面方式為之;契約內容並應│││載明權利、義務及其他雙方合意之事│││項。│││前項校長聘任契約不得違反相關法│││令規定。││├────────────────┼────────────────┤│第二十五條│(新增條文)││本法人及所設學校基金及經費不得│││寄託或借貸與董事、監察人及其他個│││人或非金融事業機構。│││本法人所設各學校之財務、人事及│││財產,各自獨立。││├────────────────┼────────────────┤│第二十六條│(新增條文)││本法人所設學校之收入,應悉數用│││於當年度預算項目之支出;其有賸餘│││款者,應保留於該校基金運用。│││前項賸餘款,經本法人董事會決議│││,並報經教育部同意後,得於其累積│││盈餘二分之一額度內轉為有助增加學│││校財源之投資,或流用於本法人所設│││其他學校。││├────────────────┼────────────────┤│第二十七條│(新增條文)││本法人所設學校辦理私立學校法第五│││十條第一項所定事項,應經本法人董│││事會決議,並專案報請教育部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辦理。││├────────────────┼────────────────┤│第二十八條│(新增條文)││本法人及所設學校應依法令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對人事、財務、學校營運│││等實施自我監督。││├────────────────┼────────────────┤│第二十九條│(原第十四條)││本法人及所設學校應依法令建立會│本財團法人以每年七月一日至翌年六││計制度,據以辦理會計事務。│月三十日為會計年度。││本法人及所設學校之年度收支預算│(原第十五條)││、決算,應分別陳報教育部備查。│本財團法人各項收支預算及決算均應││前項預算編列之項目、種類、標準│提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計算方式及經費來源,應於學校資│備查。││訊網路公告至預算年度終止日。│(原第十六條)││本法人及所設學校經會計師查核簽│本財團法人之累積所得應全部用於臺││證之決算及年度財務報表,應依教育│灣省桃園縣私立新興高級中學作為教││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相關規定公告之。│育事業,不得以任何方式分配予任何│││特定個人或營利事業,亦不得以任何│││方式對任何特定個人給予特殊利益。│││(原第十七條)│││本財團法人解散清算後,所剩餘財產│││歸屬學校所在地方自治團體,作為辦│││理教育之事業用。│├────────────────┼────────────────┤│第三十條│(新增條文)││董事長、董事、監察人為無給職者│││,得酌支出席費及交通費。│││董事長、董事、監察人支領報酬時│││,應由本法人聘為專任,且不另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其報酬之上限,應│││符合教育部之規定。│││第十二條所列董事會辦事人員,得│││納入本法人所設學校之員額編制。│││前三項董事長、董事、監察人及董│││事會辦事人員所需經費及支用情形,│││應載明於本法人之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第三十一條│(新增條文)││本法人創辦人、董事或監察人執行│││職務有利益衝突者,應依私立學校法│││第八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自行迴避,│││並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謀其本人或第三人之不正當利│││益。│││創辦人、董事或監察人有前項應自行│││迴避而不迴避之情事,或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利害│││關係人得向董事會舉發,經調查屬實│││者,董事會應命其迴避。│││創辦人、董事或監察人有第一項所│││定情形不自行迴避者,應由董事會決│││議命其迴避。│││董事會議討論事項涉及董事長或董│││事本身利害關係時,該董事長或董事│││除為必要之說明外,應行迴避,並不│││得參與該案之討論及表決。│││第一項所定應迴避之人未迴避者,│││其參與之該次會議所為之決議,無效│││。│││第四項規定於董事長之選舉及董事│││之改選時,不適用之。│││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於董事會辦│││事人員準用之。││└────────────────┴────────────────┘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書記官黃瓊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