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9年度新簡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新簡字第148號
原   告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見興
訴訟代理人  吳哲毅
被   告  林美英
       林峻安
       林峻義
       林峻清
兼上一人之
訴訟代理人  林峻木
被   告  卓芳
      卓春鳳
       卓素惠
       卓永昌
       卓丹羽
       劉麗珠
       劉靜強
       陳惠鈴
      卓 許秋英
       劉麗玲
       卓本
      卓川中
      卓川正
兼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麗金
被   告  陳為嘉
       陳德睿
       陳德寰
       陳為民
受告知人   陳為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8日
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中關於「被繼承人 徐黃秀英 之遺產
」記載,應更正為「被繼承人卓蟳之遺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2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夏明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9年7月27日
書記官徐毓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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