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勞補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補字第155號原告 林印培 訴訟代理人 陳祖祥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市立內湖高級工業職業學校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勞動事件調解不成立而續行訴訟程序,原告未繳納裁判費。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定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本件起訴乃請求被告撤銷其於民國110年1月6日對原告所為記申誡一次之處分,並於被告學校公告欄公告撤銷,核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上開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6日
勞動法庭法官趙彥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6日
書記官呂子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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