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34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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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34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3491號債權人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劉奕慶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繳費明細。(貴公司陳稱債務人自民國110年1月起未繳交月費,與貴公司之債權計算不一,請再確認。
二、依合約履行期間比例計算之入會費及手費費為何?請提出債權計算式。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