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01號聲請人 劉秀真 代理人 陳國生
許書瀚 律師相對人元智天下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張秀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持本院106年度簡上字第254號確定判決聲請強制執行,經本院民事執行處以109年度司執字第63826號受理在案,然聲請人已對該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本院以109年度再易字第21號受理在案,如繼續執行,當使聲請人受有難以回復之損害,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之規定,願供擔保聲請本院裁定准於本院109年度再易字第21號事件判決確定前,停止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二、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再審之訴,業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6日以判決駁回,其停止強制執行之聲請即與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之規定不符,應併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0月6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魏于傑
法官郭俊德法官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0月7日
書記官鄧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