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3年度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3年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六號
原告乙○○被告己○○
庚○○丁○○丙○○戊○○甲○○壬○○辛○○右當事人間因九十二年度自字第十二號誣告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自訴案件經裁定駁回自訴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四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自訴被告誣告等案件,業經本院刑事裁定駁回自訴,依照首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四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鄭培麗
法官俞秀美法官余明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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