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36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36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367號聲請人張欵代理人 王國順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股票,經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20日,以99年度司催字第912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已刊登於99年11月2日之太平洋日報。現因
7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人依法主張權利,足見附表所示之股票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上揭聲請意旨所載各情,業經本院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閱無誤。從而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書記官鄭伃倩┌──────────────────────────────────────────────────┐│附表:100年度除字第367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3ND0000000-0│股票│1│1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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