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5年裁字第151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收回被徵收土地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裁字第1514號聲請人 陳煒仁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行政院間收回被徵收土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7月28日本院105年度裁字第845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
倘僅泛言有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仍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所為再審之聲請,即屬不合法。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本院105年度裁字第845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第8款、第9款、第13款所定再審事由,對之聲請再審,其聲請意旨略謂:依本院96年度判字第655號判決意旨,足認本案有違行政程序法第4條規定,時任臺北市政府教育局長 吳清基 及臺北市長 馬英九 涉嫌違法瀆職罪已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提告中;又依都市計畫法第83條應確實使用者為臺北市政府教育局,非臺北市政府文化局,本院105年度裁字第538號裁定與事實不符;原核准徵收計畫為興建校舍,嗣卻由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將其改建成剝皮寮觀光大街,不但未重行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亦未於報請許可前踐行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第2項前段規定之公聽會程序,當屬不依核准計畫使用,並有違不當連結禁止原則;另臺北市議會第10屆第8次大會施政報告已表明計畫重點在觀光,對學校興建隻字未提,可見判決基礎之證物係偽造或變造等語。
三、查原確定裁定係就聲請人與相對人行政院間收回被徵收土地事件,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003號判決駁回聲請人之訴,並經本院105年度裁字第538號裁定駁回其上訴後,聲請人以本院105年度裁字第538號裁定有再審事由,對之聲請再審,而以聲請人未具體表明符合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其聲請再審非屬合法為由,駁回其再審聲請之裁判。本件聲請人雖主張原確定裁定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第8款、第9款、第13款所定再審事由,惟觀其聲請狀內表明之再審理由,無非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而對於原確定裁定究有如何合於前揭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則未據敘明,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4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劉鑫楨
法官林樹埔法官汪漢卿法官張國勳法官程怡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5年11月24日
書記官彭秀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