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5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516號原告良飛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金泉 上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鼎力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陸泰陽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鼎力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陸泰陽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64,6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99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0,4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3年3月2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26日
書記官黃珮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