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度養聲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養聲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養聲字第9號聲請人 羅陳水操 上列當事人,聲請養父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羅陳水操(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與收養人 羅天來 (男,民國5年0月0日生)間之收養關係應予終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收養人羅陳水操於民國55年4月15日為收養人羅天來所收養,但養父羅天來於民國63年8月7日死亡相繼死亡,爰依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規定,聲請許可終止與養父母間之收養關係。
二、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關係。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民法第1080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所主張之事實,除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件附卷可稽外,其等兄弟姊妹均無意見,並經奇等兄弟姊妹證稱無財產繼承或養父母、生父母扶養等問題,本件足認聲請人之主張可採,且本件聲請查無何顯失公平之情事。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律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許可。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珈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許永溪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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