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偽證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9號公訴人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上列被告因偽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19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陳順輝
法官鍾孟容法官蔡政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3月19日
書記官莊茹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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