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4年度營簡字第280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營簡字第280號
原   告 中正世家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周玉萍
訴訟代理人  陳建弘
被   告  王威勝王鐘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管理費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陸仟陸佰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
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拾肆萬陸仟陸佰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緣被告係中正世家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
權人之一,而原告為中正世家公寓大廈之合法成立之管理委
員會,惟被告自民國(下同)90年7月起至99年4月底止,積
欠應繳付之管理費用計新臺幣(下同)000000元,屢經催討
,被告均置之不理,爰提起本訴請求之。並聲明如主文第一
項所示。
二、被告王威勝即王鐘賢抗辯則以:我無力負擔。並聲明:請求
駁回原告之訴。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中正世家公寓
大廈第20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會議紀錄、臺南市政府103年
12月16日府工使二字第0000000000號函、中正世家管理組織
章程暨住戶公約、及欠繳明細各一份(均為影本)為證;被
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僅空言抗辯無力負擔,未提出任何
證據資料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本院依上開證據調查結果
,堪信原告主張為實。從而,原告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
條及住戶規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46600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4年8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
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
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78條及第87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訴訟費用額為1550元(即第一審
裁判費1550元),而原告之請求為有理由,爰依上開規定確
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78條、第87條第1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第392
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曾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2日
書記官曹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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