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77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7767號債權人 李文振 債務人 蘇明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貳萬伍仟元,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票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27767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100年1月28日│50,000元│100年1月28日│079663││├─┼───────────┼─────────┼───────────┼────────┼──┤│2│100年10月24日│75,000元│100年10月24日│362156││├─┼───────────┼─────────┼───────────┼────────┼──┤│3│101年8月15日│100,000元│101年8月15日│362161││└─┴───────────┴─────────┴───────────┴────────┴──┘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