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交簡附民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1號原告 蘇文彥 被告 黃華浚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簡字第97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11日
刑事第二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林鈺琅
法官王綽光法官徐子涵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馨尹中華民國113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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