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婚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婚字第244號原告 陳智仁 訴訟代理人 羅美鈴 律師被告 黃怡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若干事實未臻明瞭,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法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7日
家事庭法官張詠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7日
書記官陳尚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婚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婚字第244號原告 陳智仁 訴訟代理人 羅美鈴 律師被告 黃怡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若干事實未臻明瞭,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法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7日
家事庭法官張詠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7日
書記官陳尚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