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70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七0一號
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甲○○
丙○○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佰貳拾參萬壹仟陸佰參拾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乙○○於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十三日向原告借款二筆,共新台幣(下同)四百三十萬元,約定借款期間、利息及違約金之計算方式,均如附表一所示,詎被告僅攤還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及本金,即拒不再繳納,履經催告,均置之不理,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欠款、遲延利息及違約金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件原告右開主張,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款契約書、聯邦商業銀行客戶貸放歷史明細表、支票存款客戶資料查詢單、利率表各一件、中期放款傳票二件授信明細查詢單放款支出傳票、轉帳收入傳票、利率表各一份為證,經核右開證據資料上所載之借款金額、利率、違約金、清償日期等事項調查證據之結果,均與原告所述相符,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以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三項、第一項規定,被告視同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五、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四百二十三萬一千六百三十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莊玉熙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魏芝雯附表一~F0~T48┌─┬────────┬─────────┬───────────────────────┤│編│借款日期及金額│清償方法、約定利率│履行情形及違約金計算方││號││及到期日│式│├─┼────────┼─────────┼───────────────────────┤│一│八十六年十一月十│自八十六年十一月十│其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三日│三日起,一百零六年│其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十一月十三日到期,│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借款新台幣四百萬│按原告基本放款利率│本件只償還部分本金及至八十七年十月十二日止之利│││元│加年利率百分之0點│息,當時原告之基本放款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八點四八││││四五計算,並隨原告│,加碼年率百分之0點四五即為年息百分之八點九三││││基本放款利率變動調│,願減縮為百分之八點七五請求。││││整,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二│八十九年十一月十│自八十六年十一月十│其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三日│四日起,一百零六年│其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十一月十四日到期,│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借款新台幣三十萬│按原告基本放款利率││││元。│加年利率百分之二點│本件只償還至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日止之利息,當時││││二計算,並隨原告基│原告之基本放款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八點四八,加碼年││││本放款利率變動調整│率百分之二點二即為年息百分之十點六五,願減縮為││││,一期未付,視為全│百分之十點五請求。││││部到期。││└─┴────────┴─────────┴───────────────────────┘附表二~F0~T48┌─┬────────┬──────────┬──────┬─────────┬──────────┐│編│欠款本金│利息起算期間│利率│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號│(新台幣)│││計算之違約金期間│計算之違約金期間│├─┼────────┼──────────┼──────┼─────────┼──────────┤││三百九十三萬一千│民國八十七年十月十三│年息百分之│自民國八十七年十一│自民國八十八年五月十││一│六百三十元│日起至清償日止│八點七五│月十四日起至八十八│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年五月十三日止││├─┼────────┼──────────┼──────┼─────────┼──────────┤││三十萬元│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年息百分之│自民國八十八年一月│自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二││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十點五│二十二日起至民國八│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十八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