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67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67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6773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李易潭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泰和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李明林家伃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債務人泰和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
地址為何?並補其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相對人李明、林家伃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6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6月4日
書記官詹東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