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394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簡字第39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簡字第394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應騰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6709號、112年度偵字第69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應騰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罰金新臺幣陸千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台灣金牌啤酒肆罐、台灣啤酒肆罐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途賺取所需,率爾竊取他人財物,侵害他人財產權,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誠屬不該,且被告已有一次竊盜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查,素行不佳,竟再為本案犯行,實應嚴懲。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徒手竊取之手段、所竊財物價值不高,審其為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個人資料查詢結果參照)、自陳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參照),暨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惟未賠償告訴人損失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另審酌被告本件先後2次竊盜犯行之犯罪類型同質性程度、行為態樣、手段、責任非難重複性程度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被告竊得之台灣金牌啤酒4罐、台灣啤酒4罐為其犯罪所得,未據扣案,亦未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第51條第7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鄭兆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2年9月4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官陳伯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家偉中華民國112年9月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6998號112年度偵字第6709號被告陳應騰男48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里00鄰○○路00
號11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應騰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分別竊取如附表所示之人財物。嗣附表所示之人發現物品遭竊,調閱監視器畫面,並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附表之人訴由附表之移送機關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應騰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如附表之告訴人於警詢中之指訴及證述相符,且有附表所示之書證等資料在卷可佐,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就附表所示之各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附表各編號所示之遭竊之物,為被告犯罪所得,除如附表所記載已發還被害人外,其餘部分均請宣告沒收,如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7月24日
檢察官鄭兆廷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
書記官張桂芳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表:(幣別:新臺幣)編號被害人時間地點方式書證有無返還備註/移送機關1 陳品樺 (有提告)111年9月30日11時30分新北市○○區○○路0000號( 萊爾富 超商)陳應騰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徒手竊取店內,由陳品樺所管領放置於貨架上之台灣金牌啤酒4罐(價值192元),得手後離去。監視器畫面截圖6張無112偵6998/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2 吳彥德 (有提告)111年11月25日8時21分新北市○○區○○街000號(美聯社中和景新三店)陳應騰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徒手竊取店內,由吳彥德所管領放置於貨架上之台灣啤酒4罐(價值168元),得手後離去。監視器畫面截圖11張無112偵6709/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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