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簡字第148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簡字第148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莊明憲
被上訴 人
即 被 告  張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07年11月9日本院簡易庭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450元,應徵第2審
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
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儭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玉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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