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4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俊名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俊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俊名前因強盜等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下同)101年3月9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057741號函核准假釋,而其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3年3月19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1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盧鳳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憶筑中華民國101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