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44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44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443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5年度執聲字第26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本件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1月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95年10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96年3月8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經核無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1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柏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1月13日
書記官林國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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