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執消債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執消債更字第1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庚○○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辰○○訴訟代理人丑○○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癸○○債權人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權人 渣打 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壬○○債權人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子○○債權人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巳○○訴訟代理人丙○○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區法定代理人卯○○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辛○○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寅○○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午○○債權人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一之生活程度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稽,又債務人任職於麗影視廳行,確有薪資固定收入,亦有麗影視廳行在職證明書及員工薪資明細單各一紙在卷可憑(詳消債更卷18至19頁)。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且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雖有部分債權人以債務人前置協商時,每月繳款可達28,000元,然更生方案所提之每月還款金額僅13,000元,二者顯不相當,恐有隱匿財產情事,且銀行公會已提供「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予曾經協商而後毀諾之債務人,作為還款方式,債務人不得藉聲請更生將債務一筆勾銷;再者,債務人每月必要支出中,包含自用住宅之房屋貸款6,400元,然若債務人將其自用住宅處分出售,另外租屋而居,即可得款用以清償債務,並節省房貸開銷云云。然查︰㈠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不得再以債務人之聲請
不合程式、不備其他要件、因其違反本條例所定之義務或有其他障礙之事由而駁回其聲請或撤銷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6條定有明文;且債務人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債務人之更生聲請既經准許,除有擔保或有優先權之債權人外,均不得於程序外行使權利,債務人須依更生程序清理債務,以調整其與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利義務關係,以保障債權人之公平受償,謀求債務人經濟生活之更生,亦有本條例第1條所指之立法目的可參。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已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揆諸前揭說明,普通債權人即須依更生程序行使權利,不得再循任何理由,聲請法院撤銷更生裁定,或要求債務人改依銀行公會協商方案履行債務,於程序外行使權利。
㈡次按,債務人每月收入新臺幣(下同)26,000元,有麗影視
廳行員工薪資明細單各一紙可證(詳消債更卷19頁),且參諸債務人95及96年度之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以觀(詳消債更卷25至26頁),尚無其他收入,故其前與債權人協商每月還款金額28,000元,顯已超出其能力範圍。況債權人僅泛稱債務人有隱匿財產情事,卻無法具體指明債務人究隱匿何財產,所言要無可取。
㈢末按,債務人之自用住宅,設定1,2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
押權予債權人土地銀行,有土地及建物謄本各一紙在卷可稽(詳消債更卷68至70頁)。在抵押權尚未塗銷前,其自用住宅幾無出售之可能;縱抵押權人於程序外行使權利,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拍賣不動產,所得金額亦需優先清償予抵押權人,普通債權人幾無受償之可能;再者,如債務人出售其自用住宅,即需另行租屋居住,每月增加之房租支出,亦與房貸金額6,400元相去無幾。職此,即便債務人將其自用住宅出售,另行租屋居住,亦無法提高各普通債權人受償成數,此舉並無實益,故其更生方案中之房貸支出,仍屬合理妥適。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15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陳筱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5月15日
書記官莊惠如附表一:更生債務人之生活程度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程度限制:│├───────────────────────────────────┤│一、不得購買精品服裝、飾品、新台幣(下同)超過2,000元之電子產品(例如手││機、電腦、數位相機、電玩遊樂主機等)。│├───────────────────────────────────┤│二、不得購置不動產。│├───────────────────────────────────┤│三、不得購買汽車、超過30,000元之機車、及超過2,000元之腳踏車。│├───────────────────────────────────┤│四、不得搭乘計程車、遊輪、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五、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電子遊藝場所、酒吧、夜店、舞廳、卡拉OK、KTV││。│├───────────────────────────────────┤│六、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期貨等)。│├───────────────────────────────────┤│七、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餽贈禮金不得超過1,000元。│├───────────────────────────────────┤│八、不得從事美容醫療之消費行為。│├───────────────────────────────────┤│九、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國內旅遊每趟行程不得超過2,││000元。│├───────────────────────────────────┤│十、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每月薪資扣除勞健保、自用住宅貸款及履行更生方案││之金額後,不得逾越6,500元)。│├───────────────────────────────────┤│十一、不得參與賭博、六合彩等投機行為。│├───────────────────────────────────┤│十二、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