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89號原告廉喬金屬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進教 上列原告與被告銓億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對於該支付命令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1萬4,0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3,96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2萬3,468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4月19日
民事庭法官蔡仁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19日
書記官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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