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簡字第295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中簡字第2957號
原   告 甲○○
            號三樓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 律師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4年11月29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
第二辦公大樓第三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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